
一場家暴陰影下的絕境求生,讓曹女士案成為牽動公眾神經的法治議題。當持刀威脅的恐懼籠罩婚姻,當駕車逃離的本能之舉釀成悲劇,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作出的判決,不僅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個案正義的討論,更觸及了正當防衛制度在家庭暴力場景下的適用邊界、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優化完善等深層法律與社會命題。從刑法教義學與司法實務的雙重維度審視,曹女士的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即便其防衛手段逾越合理限度,也應歸入防衛過當的范疇,這是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與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必然要求。
曹女士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家暴持續侵害情境下防衛行為的定性與邊界認定。根據已披露的案件事實,案發當晚,曹女士遭受丈夫長時間持刀威脅、暴力毆打,其人身安全處于持續、緊迫的危險之中。當曹女士試圖駕車逃離時,丈夫攀爬車輛前機蓋阻攔的行為,絕非單純的婚姻爭執,而是家庭暴力行為的延續與升級。從刑法理論來看,故意殺人罪的成立,需同時滿足主觀上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與客觀上實施了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兩個核心要件,且主客觀要件需高度統一。結合本案細節,曹女士在駕車過程中慌亂加速、甩動方向盤的舉動,是在歷經數小時暴力侵害后,出于極度恐懼產生的應激反應;其事后自身亦身受重傷的客觀事實,更足以印證其行為的核心目的是求生避險,而非追求或放任丈夫死亡結果的發生。此種主觀心態,與故意殺人罪要求的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存在本質區別,一審判決對主觀要件的認定,明顯偏離了主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基本原則。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六條,為本案的法律適用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指引。該條款確立了兩項關鍵規則:其一,不法侵害的認定需堅持實質判斷,即便侵害行為暫時中斷,只要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就應認定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其二,防衛行為的合理性判斷需立足防衛人視角,應結合防衛人在防衛時的具體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得苛求防衛人。具體到本案,曹女士的丈夫長期實施家庭暴力,案發當晚的持刀威脅與暴力毆打已嚴重危及曹女士的生命安全,其攀爬車輛阻攔逃離的行為,足以讓曹女士有理由相信,一旦被攔截,必將面臨更為嚴重的暴力侵害。在此情境下,要求曹女士精準控制車速、采取“溫和”的避險手段,明顯超出了一般人的認知與反應能力,違背了《指導意見》確立的司法判斷標準。
從刑法第二十條關于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規定來看,防衛過當的本質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其與正當防衛的區別在于“限度”的把握,與故意犯罪的區別則在于主觀上不具有犯罪故意。結合本案,曹女士的駕車避險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行為,即便其行為造成了丈夫死亡的重大損害,且手段強度與侵害程度存在失衡之處,也僅符合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場悲劇也讓離婚冷靜期制度的適用邊界問題再度進入公眾視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設立離婚冷靜期的立法初衷,是通過適度限制離婚自由,遏制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與社會和諧。但該制度的適用前提,是婚姻雙方不存在人身安全威脅的普通離婚糾紛。在家庭暴力場景中,離婚冷靜期極有可能異化為施暴者控制、傷害受害者的“窗口期”,實踐中多地曝出的受害者在冷靜期內遭受暴力升級的案例,已充分印證了這一點。對于曹女士這類長期遭受家暴的受害者而言,離婚是擺脫人身危險的關鍵途徑,法律應當為其開辟“綠色通道”,明確離婚冷靜期的除外適用情形,這既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障,也是制度善意的應有之義。反觀結婚冷靜期的制度構想,其核心價值在于通過前置性的理性考量,引導婚姻雙方審視責任與擔當,從源頭上減少婚姻矛盾與家暴風險,這一構想契合婚姻家庭的倫理本質與社會治理的現實需求。
我們為曹女士的遭遇深感痛惜,也為逝去的生命扼腕嘆息。一段本可通過法律干預、制度保障避免的悲劇,最終走向悲劇收場,既暴露了家庭暴力防治體系的短板,也折射出正當防衛制度在特殊場景下的適用難題。法律的終極目標不是懲罰,而是守護正義與人性尊嚴;婚姻制度的核心不是捆綁,而是成全彼此的幸福與安全。
愿曹女士案的二審判決,能真正踐行“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司法理念,讓正當防衛成為家暴受害者的堅實鎧甲;愿離婚冷靜期制度能早日明確除外適用規則,為弱勢者開辟安全通道,讓結婚冷靜期成為守護婚姻質量的前置屏障;更愿每一段婚姻都能遠離暴力的陰霾,每一個身處困境的人都能獲得及時的救助與公正的對待。畢竟,法律的溫度藏在對人性的深刻體察里,社會的進步見于對弱者的堅定守護中,而婚姻的美好,永遠始于相互尊重的抉擇,終于彼此成全的堅守,而非暴力裹挾下的悲劇收場。

